索 引 號: | 002482082/2020-07050 | 主題分類: | 教育 |
發布機構: | 省教育廳 | 公開日期: | 2020-07-28 |
文 號: | 浙教基〔2020〕143號 |
小區配套建設管理辦法(修訂)政策解讀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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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修訂背景 2016年5月,省教育廳、省建設廳、省國土資源廳、 省發展改革委四部門聯合制發了《浙江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明』確小區配套幼兒園與新建住宅小區▓同步規劃、同步建設、同步驗收和同步交︾付使用,有效推動了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。但隨著近年來我省學前∏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,《辦法》中的有些條款已逐漸滯後於當前實際,亟需進行調整修訂。一是與中央、國務院對城鎮小區配套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等新要求不符;二是省人大常委會在《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》執法檢查發現,部分市、縣(市、區)小區配套園建設沒有依法實→施,要求我們修訂完善《辦法》;三是《辦法》在實施過程▽中遇到了許多新情況、新問題,不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需求。如小區配卐套園的建設規模和標準,與二孩政策落地、嬰幼兒托育服務需求等不符;四是一些地區由於部門職責不清晰,小區配套園“四同步”沒有落實到位,出現了規劃不科學、應建未建、建而不交、沒有辦成普惠園等問題。因此,在開展城鎮小區♀配套園治理工作的同時,我們會同省建設廳、省自然資源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決定組織開展《辦法》的修訂↓工作,以構建小區配套園規劃、建設、驗收、移交、辦園』各個環節相互貫通、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。 二、主要內容 《浙江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(修訂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(修訂)》)共16條。 (一)主要依據: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幹意見》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意見》《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》等法規、標準和相關政策。 (二)修訂更加突出規劃要求。《辦法(修訂)》明確要求,“各地要根據當地國土空】間總體規劃、城鎮發展、人口增長、流動人口子女入園和全面二孩政策々實施等實◥際,編制當地學前「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”,規定小規模小區要根據“小小區大配套”原則進行規劃,並明︻確規定“將教育行政部ω 門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√。” (三)修訂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。《辦法(修訂)》明確規定了發展改革、自然資源、建設、教育等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,規定“對存在配套幼ξ兒園緩建、縮建、停建、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,在整∏改到位之前,住宅小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。”明確“配套幼兒園存在規劃不Ψ 到位、應建未建、建而未交、未辦Ψ成普惠性幼兒園、閑置或改作它用的,要依法依規責令整改並追究責任。”以保障配套園與新建住宅∑小區同步規劃、同步設計、同步建設、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。 (四)修訂ζ 具體明確配建規模和標準。《辦法(修訂)》規定“配套幼兒←園的規模,原則上按小區↑規劃居住人口數量或建築面積進行測算”“要兼顧嬰幼兒的托班需求,在原∞有基礎上適當擴大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。” 同時明確配套幼兒園要在建成(包括合同約定的裝☆修工程)後,交付給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和使用。 (五)修訂統一規定了配套園※的辦園性質。《辦法(修訂)》明確小區配套幼兒園只能舉辦成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,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。 (六)修訂明確規定了舉辦配套園的保障措施。對辦成公辦幼兒園的,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★機構編制、教師配備等工作;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〓的,要明確補助標準,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ζ 量方面的動態監管。 三、本《辦法(修訂)》適用於全省各市、縣(市、區)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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